襄阳印发《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
发布: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1178次
11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襄阳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将《襄阳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襄阳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六)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市区(不含襄州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园林绿化、城建档案、工程质量验收等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民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土地、人防具体验收工作。
襄阳市辖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县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民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消防、园林绿化、城建档案、工程质量、规划、土地、人防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同步组织相关单位对供电、供水、燃气、供暖设施进行验收,主动邀请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特许经营企业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也可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未经供电、供水、燃气等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其他相关验收(如:燃气通气验收、供水通水验收、供暖通气验收等)是各特许经营企业的自主行为,由各特许经营企业自行组织,对存在的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一次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对照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测绘机构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并在测绘竣工图上盖章确认,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按照经审核的测绘成果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八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服务窗口(下称“联合验收窗口”),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受理、验收事项分派、催办、结果告知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各部门并行验收,一个窗口出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当地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联合验收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第十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联合验收窗口接收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初审,初审合格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在收件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当日)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预审意见分为材料合格、材料不合格两类。
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合格,联合验收窗口应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和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合格,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在期限内未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联合验收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合格。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对通过补充审查的,相应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收齐各部门补充审查《预审意见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收到《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提出明确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合格)的,由职能部门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意见单》及验收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联合验收意见单》并附《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意见单》及验收文书。联合验收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联合验收意见单》后,在现场验收第8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7),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自然日)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六)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在取得《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当日向竣工备案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竣工备案窗口应在1日内(不含申请当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市住建局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除本管理办法及附件明确要求外,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系统线上运行的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验收申请表
2.联合验收告知函
3.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
4.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5.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
6.联合验收意见单
7.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
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