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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协调”工作的核心、原则和关键!

发布: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3-01-13浏览次数:1264次

来源:中鼎景宏

监理的职能可以简洁地概括为“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四控制”、“两管理”的认识比较透彻,应用比较熟练。相对而言,对“协调”的认识和应用则欠缺一些。
但事实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协调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协调工作的好坏,更是很有可能决定了监理工作的成败。

一、树立协调是监理工作灵魂的观念
1. 近年来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受到了质疑,然而事实上,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特别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上所发挥出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首先是要讲监理的责权回归正轨,从而有效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
2. 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的如火如荼,由于监理在协调建设各方方面的天然优势,使得监理在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还大有潜力可挖。
3. 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地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利益,涉及到人、机、物、料、环等因素的配合。
监理要想在工程建设中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只有通过做好协调才能更好地达到目的,因为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起到重要的整合、协同、润滑剂作用。
要使每个监理人员树立起协调是监理工作灵魂的观念,则必须首先要强化监理人员的协调意识。
4. 认识到协调不仅仅是监理单位领导、总监理工程师的事,而是每一个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工作能力。
长期以来,监理人员偏重于建设程序、专业图纸、技术规范、验评标准等具体环节,而缺乏协调意识,对项目监理部内部、专业监理工程师之间、监理与各建设方之间的协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我们应认识到协调产生的效能远比监理工程师忙于一般事务产生的效能要大得多。
5. 必须要增强监理人员的协调能力。有些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监理实务方面很精通,但不善于协调,遇到问题和矛盾不敢管,不会管,不善于与各方面沟通,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欠缺,使监理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6. 必须注重提高协调工作的效果。协调与项目管理的目标实现是密不可分的,协调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的各项控制目标。
协调工作效果的好坏决定了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要判断协调工作效果的好坏,关键是看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整体实施水平是否满意,对监理的工作效果是否满意。
二、把握协调的基本原则
1. 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图的原则。监理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开展监理工作的,故协调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之外,建设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观点、意见、建议等也是监理协调的重要依据
协调是为了解决矛盾与分歧,统一思想,而在协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意图是十分重要的,只要建设单位的意图不违法、违规,监理就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去协调。
对于建设单位的意图要正确领会,抓住实质,并有效地贯彻。
2. 前瞻与超前的原则。“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工作都应有超前意识,协调亦要有超前意识。
监理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预先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对此进行协调工作、统一认识。
譬如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就是一种超前性协调,对于设计标准过高或过低、设计遗漏、图纸差错、交图时间等问题,通过与设计单位的交流、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对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会有良好的效果。
同样在设备、原材料的订购方面也要有超前协调意识,监理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建设单位的资金安排、工程的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协助建设单位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合理的安排,使设备的到货与工程的进度之间紧密衔接起来,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3. 秉持公正的原则。
公正性是监理企业的立身之本,监理在协调工作中更应秉持公正原则。
协调往往发生在双方或多方有矛盾、有分歧、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之时,监理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矛盾各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中是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他们之间会在工期延误或延长、费用索赔、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等问题上产生种种的冲突,需要监理从中协调。
监理应站在客观公平的立场上,多做说服解析工作,以理服人,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才能使工程建设得到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工程的总目标。
4. 适度灵活的原则。
协调是一门艺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协调是要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在保证大目标的前提下,做到适度灵活,只有这样才能使协调工作有效开展。
由于工程建设各方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
由于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有不同的经历、能力、思维方式、兴趣爱好、人际关系等;由于不同地方的工程其地质条件、气候环境、施工条件都不同,故对同一个问题,往往因为相关各方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
因此监理在协调时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对问题作综合考虑,作全面分析,方能避免片面性,方能保证协调工作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三、抓好对关键问题的协调
1. 监理需要协调的问题很多,有监理单位内部关系的协调,如项目监理部内部的人际关系、组织关系、配合关系等;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方面之间的协调。
2. 监理人员在全面开展协调,尽量使各项问题得到完善解决的同时,要注意分清轻重缓急,要在众多的协调关系中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从而带动整个工程顺利进行。首先,要抓好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使相互间能建立起信任关系。
3. 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工作的,协调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监理人员要有市场意识,要有顾客至上的观念,建设单位对监理公司来说是顾客,让顾客百分之百满意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因此监理人员在与建设单位人员交往的过程中,要摆正位置,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与监理合同相适应的监理服务,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获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4. 要用自己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业技术、工程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做好参谋、严格把关,让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的各项目标心中有数。
5.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情况,让建设单位了解现场的动态;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征求建设单位对事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
总之,要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排忧解难、急建设单位之所急。
6. 抓好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协调。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工作是工程的目标控制,即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实行控制。
项目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因此,如仅对其中一个目标重视,而对其余目标忽视的话将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注意用协调的观点来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对项目进行目标规划时,要做好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期望值,再通过执行过程中的不断协调,力求三大目标间能达到相对合理的平衡。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要防止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影响或干扰其他目标的实现,在管理上要促成三大目标之间的效能互补,如果工期拖延,则以罚款作补偿;如果投资超出,则求得到比计划目标更优的进度和质量。
7. 抓好对合同纠纷的及时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以经济合同为契约来约束各方,按规则行事的,但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存在考虑不严密、不详细;
或者由于工程建设中出现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均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出现。

合同纠纷发生后若不能得到及时的协调处理,就会使工程的三大目标实现受到一定的影响。要想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监理的协调作用十分重要。
监理在建设单位编制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尽量考虑将来工程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使合同条款切合实际,尽量做到严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要加强现场协调,及时处理纠纷。工程建设现场施工环境复杂,特别是在有几家施工单位一起施工的情况下,相互间的施工干扰经常发生,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引发索赔或合同变更。
对已出现的索赔事件或合同变更,监理要认真分析和处理,应利用在监理过程中保留的现场记录等第一手材料,向建设单位提供是否该赔、赔多少的准确依据,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展。
8. 做好危机事件的协调处理。
所谓危机事件是指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问题和其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并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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